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