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有湿地、河流、沟渠、水塘的保护、治理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湿地、河流、沟渠、水塘的地形和自然地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