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绿地的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三。

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