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