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县城,是指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
城建、公安、工商、文化、交通、民政、环保、爱国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施工时要设立标志灯牌,竣工后7日内恢复原状,由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
责任单位应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
古城区内的商业门店须用仿古牌匾,并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入城区应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及时清除粪便和遗撒物。
餐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和清扫工具,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并将垃圾装袋投放到指定地点。
经批准的各类摊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标准设置。
开办畜禽养殖场点必须离居民住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500米以外。
(一)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县城内主要街道上摆祭品、烧纸、烧纸活、送灯;
(三)在广场、公园、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食品;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及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五)从楼上抛掷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六)将宠物带入主要街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践踏草坪,户外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
(七)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吊筐和晾衣架;
(八)在居民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棚厦、堆放杂物、摆摊设点;
(九)在县城内破山采石取土、埋坟造墓、盗伐树木,攀折、采摘观赏树木、花草、果实;
(十)临街商店、门点占道经营,超出门、窗、外墙展示商品、摆摊经营;
(十一)在县城建成区内的人行道、步行街及居民住宅小区内规定停放地点以外停放机动车辆;
(十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拉接、架设各类线路,张贴宣传品,涂写刻画;
(十三)在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噪音扰民。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改正。并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处500元罚款;造成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费1—3倍罚款;未按期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恢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七)项、(八)项、(十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项、(十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项、(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项、(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攀折、采摘观赏树木、花草、果实的,没收采摘的果实,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破山、采石、取土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埋坟造墓的,限期迁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盗伐树木的,没收盗伐的树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费1—3倍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