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