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停车场、防洪堤等公共场所及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施工时要设立标志灯牌,竣工后7日内恢复原状,由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