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建、公安、工商、文化、交通、民政、环保、爱国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