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县城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县城内主要街道上摆祭品、烧纸、烧纸活、送灯;

(三)在广场、公园、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食品;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及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五)从楼上抛掷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六)将宠物带入主要街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践踏草坪,户外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

(七)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吊筐和晾衣架;

(八)在居民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棚厦、堆放杂物、摆摊设点;

(九)在县城内破山采石取土、埋坟造墓、盗伐树木,攀折、采摘观赏树木、花草、果实;

(十)临街商店、门点占道经营,超出门、窗、外墙展示商品、摆摊经营;

(十一)在县城建成区内的人行道、步行街及居民住宅小区内规定停放地点以外停放机动车辆;

(十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拉接、架设各类线路,张贴宣传品,涂写刻画;

(十三)在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噪音扰民。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