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0年9月28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24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开展依法治市,加强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五)市预算调整方案和市本级决算;
(六)涉及人口、环境、资源、民政、民族等重要工作;
(七)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的规划及重大措施;
(八)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本市纪念性节日、市花、市树、标志性建筑等事项;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的情况;
(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五)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六)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情况;
(八)国有资产监管、处置的重要情况;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及执行情况;
(十)城乡总体规划的修订、调整及执行情况;
(十一)重大突发事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其工作部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二)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名称变更及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变动的方案;
(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视察调查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提议案人。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或者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论证、听证或者民意调查资料。
需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提议案人应当提供与决议、决定内容相关的材料。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因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