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或者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论证、听证或者民意调查资料。

需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提议案人应当提供与决议、决定内容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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