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六条已修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其工作部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二)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名称变更及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变动的方案;(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四)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的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