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