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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