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