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法治广西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及本级年度决算;
(五)人民政府重大债务举借事项;
(六)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八)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九)就业促进、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
(十)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
(十一)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旅游、民政、民族和侨务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三)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十五)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事项上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决定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六)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七)法律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处理。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协商协调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依照本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