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