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四条已修改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