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依照本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