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应当于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之日起45日内提出,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