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法治广西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及本级年度决算;

(五)人民政府重大债务举借事项;

(六)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八)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九)就业促进、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

(十)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

(十一)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旅游、民政、民族和侨务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三)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十五)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事项上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决定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六)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七)法律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