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2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2月20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9月27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利用电子激发汽油、氧气、煤气等物质,能够产生爆炸声响和闪光的礼炮的鸣放,参照本条例管理。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弓长岭区、辽阳县和灯塔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环保、教育、行政审批、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机构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宾馆、饭店、酒店等经营者和居民居住区的物业公司,对责任管理区内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对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一)文物保护单位和经文物保护部门认定的本市历史建筑;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军事管制区、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内;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八)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公司划定的燃放区域以外;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一)不得燃放未经本市许可的烟花爆竹种类;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林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处燃放或投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并看护。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在营业场所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按安全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