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情况,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

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