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利用电子激发汽油、氧气、煤气等物质,能够产生爆炸声响和闪光的礼炮的鸣放,参照本条例管理。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