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在营业场所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