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