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实行限制管理。本市下列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限制管理区域:白塔区,文圣区庆阳街道、新城街道、东京陵街道所辖的社区,太子河区所辖的社区,宏伟区所辖的街道。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弓长岭区、辽阳县和灯塔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