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牧条例
- 制定机关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6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5月24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一)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三)划定封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四)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六)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鼓励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人员给予奖励。
加强禁牧宣传。
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舍饲养殖,转变养殖方式。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水土保持机构负责管理划定封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林业、农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域。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禁牧管护组织,配备或聘用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明确管护的义务和责任,实行禁牧承包责任制。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禁牧管护。
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草地,由经营者负责禁牧管护。
(一)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
(二)损毁、擅自移动禁牧标志、设施。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