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责任制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在禁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人员给予奖励。加强禁牧宣传。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