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

(二)损毁、擅自移动禁牧标志、设施。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