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二)损毁、擅自移动禁牧标志、设施。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