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