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有关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实施禁牧联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禁牧管护组织,配备或聘用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明确管护的义务和责任,实行禁牧承包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