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0年6月2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9年11月24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0年6月2日公布施行)
工商、公安、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职业介绍机构的总量应当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相适应。
(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当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当悬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二)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机关和电话;
(三)按照承诺为择业求职人员介绍职业;
(四)不为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五)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送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六)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一)失业人员须持《贵州省失业证》;
(二)按照规定实行劳动预备制及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人员,须持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要求流动的在职人员,须持工作证或者相关证明;
(四)外来务工人员须持《贵州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一)本市用人单位,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用简章、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本市以外用人单位还须交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招用人员证明;
(三)港、澳、台和国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手续完备的,应当在7日内办结。
职业介绍机构采集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输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数据库,保障信息互通、有偿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审核和管理,执行国家颁布的信息、职业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预测、职业培训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可靠。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必须有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场所及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三)需要档案托管的单位和其他个人。
(一)保存人事档案,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
(二)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三)代交、代办社会保险费和退休手续;
(四)提供出国(出境)档案材料;
(五)查阅档案;
(六)应当承担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