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档案托管对象:

(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三)需要档案托管的单位和其他个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