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