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当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当悬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二)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机关和电话;

(三)按照承诺为择业求职人员介绍职业;

(四)不为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五)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送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六)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