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违反第六条 (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