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6年6月1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6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保护区内原有集体林的权属不变,经营利用应当符合保护区的统一规划。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保护、建设、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制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保护区所在地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发展与改革、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四)负责保护、拯救、增殖珍贵稀有生物物种;
(五)组织在保护区内进行森林抚育和植树造林;
(六)组织在保护区内开展科研、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七)负责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到核心区从事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作品和采集标本活动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
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的项目;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作品、采集标本、参观考察活动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
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作品、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饿、受伤、受困、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救治。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制作标本等需要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按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办理。
确需征用、占用或临时占用实验区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组织开展生态旅游、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等活动。保护区管理机构发展生态旅游应当与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旅游规划相衔接,鼓励当地居民参与旅游服务活动,积极发展民族风情旅游。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优先与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进行合作。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入;
(二)引进的资金;
(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保护区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一)保护区设施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等有偿劳动;
(二)实验区林副产品采集、加工等生产活动;
(三)旅游观光区域内与旅游、参观相关的服务活动;
(四)按合同从事育苗、造林等营林生产。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制止盗伐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预防、控制、处理森林火灾和其他灾害,使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忠于职守,敢于同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破坏保护区动植物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五)对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保护、发展、利用、科学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每人次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采集标本等活动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每人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进入实验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作品、参观考察和采集标本、林副产品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但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作品、采集标本活动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的,责令恢复原状,每界标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实验区建设有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项目的,处以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保护区开矿、采石、挖沙的,处以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保护区取土、开垦、烧荒的,每平方米处以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进入核心区放牧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滥用职权,擅自改变保护区规划方案,乱批滥占林地、乱批滥建各种设施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发生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等,造成保护区资源损失的;
(三)徇私舞弊,不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容破坏保护区环境、资源违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