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四)负责保护、拯救、增殖珍贵稀有生物物种;
(五)组织在保护区内进行森林抚育和植树造林;
(六)组织在保护区内开展科研、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七)负责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