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经批准或者同意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作品、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