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界标,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保护区的界标及其他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