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管理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