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9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一)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涉及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市本级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和预算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
(四)财政资金投资超过市本级当年支出预算2%的项目;
(五)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六)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规模、布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海域使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六)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情况;
(七)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特大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本市行政区划变更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其工作部门的设立、变动的方案;
(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罢免或撤销职务的违法、违纪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一)该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或者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论证、听证或者民意调查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处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将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