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不得自行作出决议或者决定。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要求报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