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涉及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市本级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和预算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

(四)财政资金投资超过市本级当年支出预算2%的项目;

(五)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六)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