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或者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论证、听证或者民意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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