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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