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处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将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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