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规模、布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海域使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六)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情况;
(七)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特大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本市行政区划变更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其工作部门的设立、变动的方案;
(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罢免或撤销职务的违法、违纪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