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2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林区内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具体实施工作。
林区内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当地群众森林防火安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所属的专业或者兼职森林防火队伍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检查。
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护林人员的防火管理与监督。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并提供服务和帮助。
出现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发布戒严令。在戒严期内,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各新闻媒体、气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无偿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其他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在林地或者林地边缘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其周围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挤占、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方便快捷的森林防火监测预警系统。
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森林火灾时,应当在临近火场的地方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各单位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积极投入扑救。
执行火灾扑救的防火车辆应当有专门的标志,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免交通行(含过桥、过隧道)费、过渡费、停泊费。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免征用于森林防火的无线电台频道占用费。
(一)森林过火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
(二)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三)发生在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
(四)十二小时内明人尚未扑灭的;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六)发生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毗邻地区的;
(七)需要上级和辖区外单位支援扑救的。
森林火灾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计算标准进行核定。
森林火灾信息必须按规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实后方可发布。
(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
(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
(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的;
(四)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引发森林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迟报、瞒报、谎报火情的;
(三)未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不执行扑火命令的;
(四)不依法及时处理火灾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包庇、姑息迁就的。
本条例所称林区包括:
(一)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林场所辖范围;
(二)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区和大型林业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封山育林区;
(四)森林资源相对集中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