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林区县(市、区)、乡(镇),是指林业用地面积超过本行政区域土地面积30%以上的县(市、区)、乡(镇)。

本条例所称林区包括:

(一)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林场所辖范围;

(二)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区和大型林业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封山育林区;

(四)森林资源相对集中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